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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5月18日 星期一

PNG (Plead not guilty)

今日看報時,觸及一宗法庭新聞,說早前被控與女童非法性交的男教師罪名成立。

不看不知,原來這個被告過堂時是PNG (Plead not guilty),我當時目瞪口呆,心諗:「咩話?咁既環境都仲有得PNG?!」於是立即多翻幾份不同報章去看看雙方陳詞。

十來歲的女孩可以對與這個老師的性經驗侃侃而談,把事件由她還是小學生時開始完整地描述,再加上女孩的母親做證人,證明被告曾致電給她說自己與女兒相戀,更令她成為自己的女朋友......種種跡象加起來,實在很難令一個正常智力的人認為這個長達幾年,性交紀錄達幾百次,兼有人證的事件是全盤虛構。

站在女孩一方想,事件就更加離奇。正所謂「我好人好姐做咩作個咁羞家既故事屈你?」這個指控不輕,誣蔑的動機在哪裡?若果要人坐冤獄,為什麼要編一個這樣長篇的故事?要「鋤死」對家,屈他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一次已經夠佢死,「衰十一」這類型的strict liability實在不用落重藥,而且故事愈長,破綻愈多,仲要拖埋阿媽落水?如果是個大話,是不是大費周張了?

被告一方就勢孤力弱得多。首先他選擇出庭自辯已經是一個不智的舉動,很多人以為法律是公正的,就算是自辯,正義都會得到伸張。其實打官司跟踢波非常相似,都是兩隊對壘,有一套守則要遵循,但兩隊用的技巧策略足以引致得/失分並可以扭轉局勢,關鍵是:當事實都擺在你面前時,你又有沒有能力把他們有效地組織起來然後說服陪審團你個case才是對的?

被告反駁控方,說自己根本不可能跟女童在家中性交,因為房門有電線繞著,所以門根本不能被完全關上,他們又有什麼可能在大門半掩的情況下做愛?!

由此可見,被告基本上不是從大路上反駁對方,而是從微小枝節上反擊。我以為他會拿出幾個學生來證明他的人格,證明他當時在自己家中真的有用心授課,又會搬出自己的時間表來證明自己根本在某些時候有不在場證據。但我們錯了,他用家中的一條電線來證明自己無辜,但沒有人說過一定要關門才可以性交,要是如此,哪有車震事件?又哪有人會在沒門可關的郊野地方胡作非為?情到濃時,那條小小的隙縫又算是什麼呢?這個論調不是一個最穩陣的防衛。

判詞還未出來,看了再作評論,且看被告會否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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